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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无人认领遗体处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乌管办发〔2025〕16号
各镇场、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管理区管委会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管理区党工委同意,现将《乌拉盖管理区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予以印发并公布,请各镇场、管理区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乌拉盖管理区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101号)等有关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区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民政部门是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管理区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体:
(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的。
(三)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明确表示放弃认领,或者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在遗体存放期届满后仍不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排除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检验、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并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手续,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其中对经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无效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四条 遗体接运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葬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接运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以下手续接运遗体:
(一)对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运。
(二)对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或签注意见的相关手续接运,其中,对未知名的遗体,公安机关需安排民警前往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遗体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存放的,最长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
第六条 对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等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
1.对身份不明的遗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遗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管理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盟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管理区公安机关批准,由管理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2.对身份已确定且有家属的遗体,待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管理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遗体,通知日期以《尸体处置通知书》送达的日期为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殡殓手续的,应记录在案,由管理区公安机关批准并处置遗体,逾期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3.对身份已确定但无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认领的遗体,由管理区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4.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遗体处置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由管理区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二)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等指定的场所,遗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14日。患者家属拒绝将遗体移放指定场所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殡葬服务机构依规配合做好患者遗体接运工作。死者家属拒绝认领遗体的,由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三)涉及刑事案件及其他无人认领的遗体
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等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第七条 对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未知名遗体,公安机关应当登发认尸启事,对排除刑事案件的未知名遗体,在登发启事或公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由管理区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相应手续,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
第八条 如无人认领遗体在公告期内有家属、有关单位(组织)认领,认领人或单位(组织)凭相关法定材料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后逾期不处理遗体的,由管理区公安机关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对遗体进行殡殓处理:
(一)家属、有关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并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疫情需紧急隔离并作遗体殡殓处理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处理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的,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生态环保安葬方式处置。
第十一条 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民政部、国家民委、卫健委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处置。
第十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特殊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安、外事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处置。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死者及其家属的文化和宗教习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应提请管理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遗体处置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在管理区范围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的遗体,经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其遗体处置的合理费用由民政部门报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对身份清楚,但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组织)逾期拒不缴纳遗体处置相关费用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进行追缴。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责任人或单位,殡葬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财产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由此产生的遗体相关处置费用,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如上述遗体在骨灰保留期内有家属、单位(组织)认领,遗体相关处置费用由认领者承担。认领者应在认领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当由本部门(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为的。
(二)虚报、骗取遗体处置费用的。
(三)故意拖延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牵头,会同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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