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索引号:095210528/202506-00008
发布机构: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价格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市监处罚〔2025〕217号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17号)
当事人:凤台县**镇****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UQD****
经营场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
负责人:辛**
身份证号码:3404*****X
联系电话:139***3
2025年05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凤台县凤凰湖新区***的殡仪用品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殡仪用品经营活动,店内销售的寿衣和花圈未明码标价。2025年05月16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殡仪用品未明码标价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高*、付*奎为办案人员。从2025年05月09日至2025年0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4月30日开始在凤台县凤凰湖新区***经营殡仪用品,截止到2025年05月19日,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寿衣和花圈的销售金额是880元,获利80元。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寿衣和花圈未明码标价及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4.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所作陈述和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
2025年0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殡仪用品未明码标价是初次违法,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88】条“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88】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完,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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