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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田市监处罚〔2025〕223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陈松殡葬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WEHR71C
地址:田家庵区龙泉九十七会战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兰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田家庵区陈松殡葬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正常开门营业中。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四块“舒肤佳®”牌香皂,经执法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现场查询该产品微信公众号,当事人所销售产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田强制[2025]12-1号)。我局于2025年2月22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王濛(执法证号∶12070430063)、孙业彬(执法证号∶12070430038)负责对该案查处,后因人员变动,2025年3月3日,指定李东(执法证号∶12070430055)、程龙杰(执法证号∶12070430001)负责对该案查处。2025年4月10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舒肤佳®”牌香皂72块,进价为2.5元/块,售价为3元/块,已售出68块,剩余4块被我局扣押,无库存,货值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销货票据账册等材料。
经商标持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舒肤佳®”牌香皂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田强制[2025]12-1号)和《财务清单》(淮市监田物字[2025]12-1号)各一份、现场拍摄照片及侵权商品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物品的数量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公司资质、商标注册材料等材料共计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当事人提交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已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取公告召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5〕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之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并第一时间开展召回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261】条“《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1目“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商标侵权商品4块“舒肤佳®”牌香皂;
二、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本)第【261】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商标侵权商品4块“舒肤佳®”牌香皂;
二、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由办案机构留存。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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