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省民政厅关于《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依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6〕14号)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24时止。联系电话:0851-86813167;邮箱:360810213@qq.com。
附件:贵州省鼓励生态安葬奖励办法.doc
2025年7月3日
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动形成生态安葬文明新风尚,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依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撒、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
第三条 各地要将节地生态安葬纳入地方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奖补范畴,切实做好殡葬基本服务兜底保障。可结合本地殡葬改革进程、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 自行制定并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对象为具有贵州户籍的逝者,其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自愿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贵州省内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葬:
(一)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埋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集中纪念设施。
(二)壁龛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龛葬设施内,每个壁龛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三)海葬:将骨灰撒入大海。
(四)骨灰抛撒: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五)公益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将骨灰安葬在公墓统一规划的公益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区。
(五)长期格位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本条第(一)至第(五)项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六)遗体深埋:非火葬区域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埋葬深度须达1m(不含)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第六条 逝者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二)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逝者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提供经办人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书面协议等文字资料。
第七条 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可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提出申请。申请时限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起1年内。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拨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为一次性拨付,每位逝者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为事后拨付,逝者骨灰或遗体完成节地生态安葬,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资金核拨等程序完成后,奖励资金将拨付至逝者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所提供的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树葬区域,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二)有专门的草坪葬区域,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三)有专门的花坛葬区域,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
(四)有专门的壁龛葬区域,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龛葬设施。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逐步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公开公示奖补对象、奖补标准以及申请流程等关键信息,积极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宣传工作。要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确定为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应当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安葬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由市(州)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更换定点服务单位、更换葬式葬法等方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民族地区已实行树葬等生态安葬的,由各地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册
(全文完)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网站)
(浏览:)
注:本网站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相关诉求,请联系 400-0000-391
祭祀网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202101063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