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的收支管理,保障墓穴认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规范公墓营销行为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民政局印发《洛阳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20条,明确了全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的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等内容。公墓维护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办法》规定了公墓经营单位每年必须从销售额中提取10%的比例作为维护费;公墓经营单位与属地民政部门共同委托银行开设维护费监管账户,账户由属地民政部门监管,独立核算收入和支出;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将前半年提取的维护费存储到专户上,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民政部门,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对缴存情况进行核实。
《办法》明确了经营性公墓维护费使用范围。维护费作为专项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破坏的修复、墓穴全部售完后的管理开支、墓区局部建设和改造或因设施老旧的大修与翻新以及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等。
《办法》明确了提取程序,公墓经营单位确须使用维护费的,应当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洛阳市民政局备案同意后实施。规定了使用条件,公墓维护费账户基础维护费不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的不予审批使用。公墓建成10-15年为一个大修周期,大修和翻新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存入额的50%,公墓局部建设和改造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每年存入额的60%。
《办法》明确公墓经营单位缴存和使用维护费应当接受属地民政部门和洛阳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每年由会计事务所对公墓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公墓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年检不予通过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