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益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益阳市遗体接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殡葬改革的最新决策部署,规范全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益阳市民政局联合益阳市卫健委、益阳市公安局起草了《益阳市遗体接运管理实施办法》,现在益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益阳市民政局殡葬事务中心,邮政编码:413000,联系电话0737-4236798,1397370166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yybzswzx@163.com。
附件:《益阳市遗体接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9日
附件
益阳市遗体接运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强化提升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和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遗体接运流程
第一条 遗体接运实行属地管理,由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第二条 殡仪馆凭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殡仪馆收到遗体接运信息后,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告知遗体接运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按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第三条 接运遗体需审核的有关证件: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丧事承办人应当提交死者和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由其认定的死亡性质及死亡证明;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医院或公安机关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确属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丧事承办人(单位)必须补开《死亡证明》,自遗体接运后次日内将《死亡证明》交殡仪馆。
第四条 殡仪馆遗体接运工作人员应对遗体身份、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核对,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填写《遗体接运单》。如发现遗体有明显外伤、腐变或缺损的,必须在《遗体接运单》“遗体状况”栏中注明并由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或丧主签字确认后,方可接运。
第五条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遗体接运工作人员要与查验遗体专职工作人员做好遗体和遗体接运表的交接手续,由殡仪馆内工作人员指引丧事承办人办理后续有关手续。
第二章 遗体接运车辆及工作人员管理
第六条 遗体接运车辆实行统一车身标识。遗体接运车辆车身标识包括:所属殡葬服务单位名称、“殡葬专用运输车”字样、统一专用编号、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便于市民识别。
第七条 殡仪馆应当建立殡葬专用运输车辆管理平台,合理统筹规划殡葬专用运输车辆服务线路,确保能够及时、高效接运遗体。殡仪馆应当将殡葬专用运输车辆及其工作人员信息、遗体运输信息、服务情况等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第八条 遗体运输车辆出殡仪馆前、回殡仪馆后应严格实施卫生消毒防疫制度。
第九条 遗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统一归口本级民政部门管理,殡仪馆新增和报废遗体运输车辆,应向本级民政部门备案,方可开展遗体运输服务。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遗体运输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
第十条 遗体运输车内应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遗体运输车辆收费需由当地发改(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统一进行价格审批,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遗体接运工作人员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时,要进行密封处理并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戴上口罩和手套,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遗体运输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病菌、病毒传播。
第十二条 遗体接运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佩戴工牌。接运遗体时要文明操作,善待逝者,稳抬轻放,无拖、拉、抛、坠、叠遗体的现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财物。
第十三条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殡葬运输车辆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确保遗体接运服务的质量。
第三章 医院内遗体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应加强对太平间(停尸房)的规范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患者去世后,遗体应在1小时内移送至太平间存放(因情况特殊直接从病房运送的除外),涉及医疗纠纷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4天)。
第十五条 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医院按规定将遗体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开具死亡证明,及时协助丧事承办人通知辖区殡仪馆接运遗体(不得跨区域接运)。
第十六条 医院要建立殡仪馆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对入院接运遗体的车辆进行登记比对,查验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明和遗体接运车辆行驶证,不得允许非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入院接运遗体。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卫健部门将可疑车辆信息分别推送至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防止将必须火化的遗体违法运送、非法土葬、私埋乱葬。
第十七条 医院要建立遗体接运双人双签制度,即医院和殡仪馆接运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并与殡仪馆做好遗体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要加强对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教育,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和个人泄露、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牟利、乱收费等行为。
第十九条 医院要公布由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全市殡仪馆遗体接运服务电话、服务价格,宣传移风易俗、惠民殡葬,提高相关政策知晓度,为逝者亲属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车辆不得转运已死亡患者(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需要的除外),转诊过程中经抢救无效在救护车上死亡患者应交由辖区殡仪馆专用车辆接运。
第四章 特殊遗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本级民政部门批准。因检验、鉴定、涉及刑事案件、医疗纠纷、无人认领或无法联系其亲属等原因需延长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必须火化的遗体严禁外运土葬。在医院内死亡,逝者生前系本地户籍居民,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逝者生前居住地的,应向逝者户籍地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部门报备。逝者生前系异地户籍居民,逝者亲属应先将遗体运送至辖区殡仪馆;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逝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逝者生前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在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仪馆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
第二十三条 医院内出现无人认领遗体或无法联系其亲属的,应对遗体进行卫生处理,相关科室应将死亡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死亡时间等信息报告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依程序办理遗体交接手续。对于医院外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依程序办理遗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患甲类(或者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医院或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疾控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交由殡仪馆进行运输,并按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处置遗体。
第二十五条 需出境或入境运输的遗体(骸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卫健、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管,对非法遗体接运,利用医院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仪馆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所辖殡仪馆的遗体接运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遗体接运过程中的问题隐患;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各殡仪馆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履行好岗位职责;对在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当中出现的履职不力、监管不严、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殡葬专用运输车辆信息公开机制,由备案的民政部门对殡葬专用运输车辆的品牌和号牌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进行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强行阻拦移送遗体或在医院内焚烧纸钱、设置灵堂和开展各类殡仪服务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医院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带离现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其他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者,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益阳市民政局、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益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注:本文转自益阳市民政局官网。
(完,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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