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8月24日可直接在南京市民政局网站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通过下列途径提交:
联系邮箱:bzzxxd2024@163.com
邮寄地址: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200号 政策法规科收)
特此公告。
南京市民政局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市场良好秩序,保障殡葬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殡葬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殡葬用品销售、提供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前应当和家属签订代理服务委托书和服务合同,倡导使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积极倡导丧事新办、移风易俗。
第七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门提供殡葬服务,应当表明身份,严禁冒充殡仪馆及其合作机构等单位人员开展业务;协助逝者家属到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办理相关丧事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遵守相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并如实告知逝者家属有关规定。
第九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代收代缴殡仪馆服务项目及费用的,应当将殡仪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与其它服务项目显著区分标示,不得提高标准收取殡仪馆服务项目费用;以套餐形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标明套餐中殡仪馆收取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一口价套餐等方式变相将政府减免的服务项目费用计入合同收费,欺瞒逝者家属。
第十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销售殡葬商品和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类别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以及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并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葬商品、提供殡葬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推介殡葬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内容、价格、质量保证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逝者家属购买殡葬商品和服务(含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殡葬商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泄露、买卖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殡葬服务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向逝者家属宣传和提供违反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殡葬商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殡葬行业协会依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积极吸收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入会,制定服务规范、行业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加强业务培训,促进行业合法经营和正常秩序,推动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服务规范等进行监管。各部门发现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联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强买强卖以及非法获取、泄露、买卖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殡葬代理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全文完)
(来源:南京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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