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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全省殡葬领域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扰乱殡葬领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涉殡葬经营服务市场主体的监管措施,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民政厅草拟了《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623日至202572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传真:0871-64567660

二、电子邮件地址:ynsjgjg@163.com

二、邮寄信件: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邮政编码:650228,信封请注明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1.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3日 

 

 

附件1

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全省殡葬领域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扰乱殡葬领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规定。

一、殡葬设施管理

1.【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设施审批权限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禁止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各地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出台前,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本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经营性安葬(放)设施价格管理规定】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包括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5.【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管理规定】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经营单位每次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在丧属已交费用期限内,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费用。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6.【殡葬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殡葬领域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殡葬用品标识要求】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殡葬用品(主要是木质骨灰盒、火化棺、天然花岗石墓碑石三类殡葬用品),应在标签上正确标注品名、价格及计价单位、厂名厂址、等级、用材名称、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型号和注意事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将常用殡葬用品作为特定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殡葬用品标识规定】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殡葬用品,如纸棺、寿衣、一次性骨灰托盘、一次性卫生垫、尸袋等目前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殡葬用品,应在标签上正确标注品名、价格及计价单位、生产厂家(供货商)、生产地址(供货商地址)、产品材质或规格等标识,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纸钱、花圈、花篮等一次性手工制作的祭奠用品可以不进行标注。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将常用殡葬用品作为特定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殡葬用品生产单位标识规定】殡葬用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对标签标识的设计、审核、印刷、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单位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的规定责令改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3.6类主要殡葬用品标识规定】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的骨灰盒、纸棺、寿衣、一次性骨灰托盘、一次性卫生垫、尸袋等6类主要殡葬用品,应明确标示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商(供货商)、生产地址(供货地址)、等级6项明码标价要素。其他殡葬用品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将常用殡葬用品作为特定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殡葬用品经营者应当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殡葬行业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殡葬服务管理

15.【火化费收费管理规定】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政府收费减免政策等。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4项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政府收费减免政策等。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7.【殡葬延伸服务项目须报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殡葬延伸服务项目须报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殡葬延伸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服务并收取费用。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设立并收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十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8.【殡葬延伸服务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开展殡葬延伸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遵守相关价格管理政策收费,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9.【殡葬中介服务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殡葬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经营行为管理

20.【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谎称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

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2.【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强制服务或者销售殡葬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3.【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发布违法广告】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4.【殡葬行业领域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殡葬行业领域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5.殡葬行业领域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殡葬行业领域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违反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26.【殡葬行业领域单位制定经济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殡葬行业领域单位在制定涉及殡葬领域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督促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

27.殡葬领域经营主体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殡葬领域经营主体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风险较高,应当重点警惕:(一)以拉客为目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牟取交易机会;(二)对自身提供的殡葬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贿赂相关人员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

关于《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

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了《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殡葬领域乱收费、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问题频发,群众反映强烈,亟须制定系统性规范,明确殡葬经营服务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为整治行业乱象,国家多部委联合部署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本省实际,在深入调研、梳理问题的基础上,起草本《规定》旨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保障群众“身后事”的公平透明。

二、制定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殡葬领域价格、竞争、服务质量等要求。

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投诉集中的强制消费、价格虚高、封建迷信用品等问题,靶向施策。

分类管理区分公益性设施与经营性服务,明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适用范围。

协同共治厘清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主要内容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殡葬领域经营主体行为作出细化规定,共分四章27条,涵盖殡葬设施、设备用品、服务管理及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殡葬设施管理(第1-5条)明确公益性公墓禁止经营活动,经营性公墓明码标价要求。规定维护管理费收取年限(最长20年)及价格管理方式(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殡葬设备和用品管理(第6-14条)要求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禁止销售封建迷信及在火葬区销售土葬用品,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细化殡葬用品标识要求(品名、价格、厂商等),推行6类主要殡葬用品进销差率管理。

殡葬服务管理(第15-19条)火化费等4项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严禁分解收费、捆绑消费。规范延伸服务审批管理,要求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20-27条)殡葬领域经营主体应当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发布违法广告,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殡葬行业领域单位应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重点内容说明

明确价格分类管理公益性服务(如火化费、基本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经营性服务(如延伸服务、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当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强化禁止性行为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火葬区销售土葬用品;重点打击强制消费、价格串通、虚假宣传等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审批及行业规范指导,协同落实执法;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竞争、产品质量监管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经营者主动公开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对投诉集中领域(如强制捆绑销售)设置高压线,违者重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民政厅

2025623

 

 

(全文完)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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